号: 003187472/201612-67100 信息分类: 行政处罚
发布机构: 宿州市政务公开网
成文日期: 2016-12-14 发布日期: 2016-12-14 10:23
文  号: 性: 有效
生效时间: 废止时间: 暂无
名  称: 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
政策咨询机关: 暂无 政策咨询电话: 暂无

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

来源:宿州市审计局 浏览量: 发表时间:2016-12-14 10:23 编辑:王晓茜

2、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

的处罚裁量基准

 

一、法律法规依据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》第四十六条 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,市局、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,依照法律、行政法规的规定,区别情况采取前条规定的处理措施,并可以依法给予处罚。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》第四十九条 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,市局在法定职权范围内,区别情况采取审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处理措施,可以通报批评,给予警告;有违法所得的,没收违法所得,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;没有违法所得的,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;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,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,市局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,向有关主管机关、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
法律、行政法规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处理、处罚另有规定的,从其规定。

二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

1.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,发生额占抽查金额20%以下,或者发生额在100万元以下的。

通报批评,给予警告;有违法所得的,没收违法所得,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;没有违法所得的,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;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。

2.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,发生额占抽查金额20%以上不满40%,或者发生额在100万元以上不满150万元的。

通报批评,给予警告;有违法所得的,没收违法所得,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;没有违法所得的,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;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。

3.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,发生额占抽查金额40%以上,或者发生额在150万元以上的。

通报批评,给予警告;有违法所得的,没收违法所得,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;没有违法所得的,可以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;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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